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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7 09:46 作者:LUPA

人社部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二)提供职业指导

        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三)提供就业信息

        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要以地级城市或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通过短信、微博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制定向发布就业信息。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提供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按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六)组织就业见习

        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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