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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04 16:04 作者:LUPA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免收属于管理类、 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冀政﹝2011﹞111号)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冀人社发﹝2014﹞21号、冀财税﹝2014﹞46号)

  3、 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含网络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小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申请数额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 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冀财社﹝2013﹞127号)

  4、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冀政发﹝2015﹞33号)

  5、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期限不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冀人社字﹝2013﹞249号)

  6、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冀人社字﹝2013﹞249号)

  7、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 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可以申请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为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 (冀人社字﹝2014﹞212号)

  8、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 初高中毕业生、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创业实训基地可以申请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3个月。(冀人社字﹝2014﹞212号)

  9、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冀政发﹝2015﹞33号)

  二、企业吸纳

  10、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就业创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可上下浮动30%。(冀财税﹝2014﹞46号、冀财税[2015]53号)

  1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申请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25%)。(冀人社发﹝2014﹞21号)

  12、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新增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冀人社字﹝2013﹞249号)

  13、 中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 业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冀政办﹝2013﹞18号、冀政发[2015]33号)

  三、就业援助

  14、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的高级技师班和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冀政发﹝2015﹞33号)

  四、职业培训

  15、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 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冀财社﹝2011﹞154号)

  16、企 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 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50%,即不超过1100 元。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即不超过2200元。(冀财社﹝2011﹞154号)

  17、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可申请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该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冀财社﹝2011﹞154号)

  五、就业服务

  18、县、乡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冀政发﹝2015﹞33号)

  19、毕业2年内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单位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毕业生基本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冀政﹝2011﹞111号)

  20、社会各类创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帮扶1人成功创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冀人社字﹝201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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