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教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5 12:47 作者:LUPA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维护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要把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认真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采用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各年龄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使残障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充分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

  到2012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初步完成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到2015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

二、强化政府责任,统筹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

  (三)完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布局。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和设区市的区可以采取独立建校、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履行培智教育责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坚持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集中教育、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就学原则。为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中重度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应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集中接受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应进入普通幼儿园和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县级政府负责区域内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类型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要。

  (五)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积极筹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普通高校应优先录取符合要求的残疾考生;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六)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布局。落实尚未达到特殊教育布局要求的市、县(市、区)的布点建设规划,加快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建设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逐步完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八)做好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由各地政府给予奖励。

  (九)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四、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特殊教育学校(班)应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开展教育工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积极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十一)有效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重点解决随班就读存在的师资配备不充分、经费保障不到位及资源教室缺乏等突出困难和问题。

  (十二)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十三)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四)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省盲教育资源中心、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资源中心等单位要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的作用,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做好特殊教育教学实践培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开展对随班就读、康复训练、家长教育等工作的巡回指导。

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五)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比为13,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25,3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职工,寄宿制的特殊教育学校每2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管理员。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师生比为14,每2班配1名生活管理员。连续三年以上随班就读学生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编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增编配备1—2名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协助开展本地随班就读工作。

  (十六)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各级师范院校应当将特殊教育课程列入必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随班就读的需要。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资源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近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一次特殊教育技能的全员培训,同时培训2000名从事普通幼儿园、中小学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的骨干资源教师。

  (十七)切实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不断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15%的特殊教育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荣誉证书。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六、强化政府统筹,积极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八)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省财政安排特殊教育资金,主要用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补助各地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施、设备配备等。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机构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具体比例由市、县(市、区)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继续对特殊教育给予资助。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特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地位,在规划建设中积极支持和帮助特殊教育发展。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登记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0—6周岁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指导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做好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工作。残联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调查摸底,与相关部门一起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做好毕业生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考核,对加快特殊教育发展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及免税的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11-17


上一篇:
下一篇:

浙ICP备0905698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258号    Copyright © 2009-2021 LUPA
用户名:
登陆密码:
已登录成功

选择文件


点此下载模板>>

登陆失败
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