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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0:19 作者:LUPA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2012年度内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2012年度内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上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在企业公开,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五)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2013年度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在深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工种目录标准执行(见附件1)。

  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本企业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100元补贴给企业;

  2.企业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个人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给企业。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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