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01 作者:LUPA
湛人社(2013)74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本省劳动力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由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其他四类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岗职工)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由省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外省在粤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先从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含省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和省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部分,单独核算。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精神,参加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介绍补贴(即三项补贴);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即两项补贴)。
(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规定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每人不高于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他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不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双困”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补贴
乡镇(街道)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年的工资待遇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省当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交通补贴确定。其中:省补助标准部分(每人每月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和每人每年交通补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地方政府补贴部分按市政府批复精神由市、县财政及用人单位统筹落实。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仍由个人缴交。
公益性岗位安置“双困”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补贴,按属地化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申请材料应附:《湛江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双困”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补贴申请表》(附件1)、《湛江市公益性岗位享受补贴“双困”高校毕业生花名册》(附件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双困”证明(详见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关于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中小微企业应当按季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湛江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3)、《湛江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4)、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类人员最近3个月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中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关于创业培训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非毕业学年在校生不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五、关于创业资助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创业资助,不受户籍限制。申请材料按粤财社﹝2013﹞4号文执行。
六、关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在正常运营6个月后,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申请材料应附:《湛江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合同复印件、3个以上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创业实体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
七、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高于见习单位同类岗位的工资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补贴。申请认定见习基地的条件和标准按粤人发〔2009〕243号文执行,申请见习补贴的材料按粤财社﹝2013﹞4号文执行。
八、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属地化原则,向贷款申请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先缴后补,按季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入贷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申请材料应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银行审批表、《湛江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附件6)、贷款银行出示的利息清单、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九、关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一)预算执行
为充分利用就业专项资金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人社局需根据下年度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任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执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使用计划。
(二)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1.《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支出
各县(市、区)人社局每年1月31日前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刷计划表》(附件7)报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汇总,由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市人社局组织印刷。《就业失业登记证》经验收合格后,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将《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8)和支付凭证(发票)报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从市本级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支付印刷费用。
2.就业失业监测支出
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就业失业监测点计划,按每个监测点不超过1000元标准,向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就业失业监测经费分配表》(附件9),经审核同意后,向县(市、区)人社部门下达就业失业监测计划。按属地化原则,监测点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给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机构列支到所属监测点。
3.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支出
各县(市、区)人社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填写《就业创业政策宣传预算表》(附件10),做出详细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预算,列明政策宣传内容、次数、宣传媒体、费用金额等具体内容,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人社局根据不同的宣传方式,提供资金申请报告、支付凭证、宣传资料原件或宣传媒体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地财政部门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4.创业师资培训支出
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师资的组织和培训工作。每期创业师资培训开班前,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填写《创业师资培训预算表》(附件11)、《创业师资培训教学计划》(附件12),经市人社局就业、培训教育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执行。培训结束后,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按实际开支(预算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8)、《创业师资培训学员名册表》(附件13)、《创业师资培训考勤登记表》(附件14)、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评审备案表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复印件、支付凭证,由市人社局培训教育部门审核、就业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实际支出培训费的50%拨付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此项支出从市本级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国家和省市组织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支出
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省人社厅下达的我市专场招聘会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全市的专场招聘会计划,并向各县(市、区)下达。市级与各县(市、区)联合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按每场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填写《招聘会经费预算表》(附件15)报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招聘会结束后,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按程序报送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招聘会经费,从各县(市、区)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本级召开的专场招聘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场次填报《招聘会经费预算表》(附件15),经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复核。招聘会结束后,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程序报送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从市本级的省级专项资金中拨付。
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资金申请报告、招聘会工作方案、支付凭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8)。
(三)资金使用要求
1.每年年底,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人社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的对帐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上年度《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对账表》(附件16)报至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人社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在申请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时,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人社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
3.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申请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到位。
十、关于中央补助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外,粤财社〔2013〕4号文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就业创业支出项目均可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十一、其他事项
(一)在校生享受的各项补贴政策,各地在申请材料中可用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学生身份证明)代替《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从获得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计算)起的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由于生理缺陷、职业能力欠缺等客观原因造成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孤儿或单亲家庭的毕业生;被认定为农村贫困户家庭(持有贫困户帮扶记录卡)的毕业生。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由残联出具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十二、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通知如与湛财社﹝2013﹞75文规定有冲突,按本通知执行。日后,如省相关文件下达后与本通知内容相冲突,以省相关文件为准。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1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浙ICP备0905698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258号    Copyright © 2009-2021 LUPA
用户名:
登陆密码:
已登录成功

选择文件


点此下载模板>>

登陆失败
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