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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09:55 作者:LUPA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
    (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
    (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筛选和资料上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再发文公布,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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