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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南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获补贴
发布时间:2013-03-07 13:21 作者:LUPA

南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获补贴

2012年11月13日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广西法治日报南宁讯(记者 黄世钊)就业是民生之本,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决定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组织各类职业培训达到10万人次以上。

  每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2000人以上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南宁市将围绕首府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全体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化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

  “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组织各类职业培训达到10万人次以上;每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2000人以上;每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技能提升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5000人以上。“十二五”期末,全市建成5个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成1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5.5万人,高技能人才达到9.1万人,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获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学费、实习材料费、住宿费等费用补贴,同时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对退役士兵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政府重点扶持微小企业发展的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领取执照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实施意见要求,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套取培训资金将严肃查处

  南宁市将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

  在现有补贴培训学校方式基础上,研究建立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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