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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45 作者:LUPA
宁财(社)发【2011】755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
自治区及自治区《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宁财社发【2009】9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财政系统开展“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意见》(宁财预发【2011】324号)精神,现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就业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促进就业的导向
作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就业促进法》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实现的就业项目资金
    第二条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从2011年期起,每年将提前告知市县下一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地方的就业资金,编制就业资金项目预算。
   第三条 就业资金的补助原则是“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通过项目管理、预拨结算、考核验收等方式,科学管理就业项目资金,努力提高就业资金预算执行质量和执行效率,更好地促进就业资金发挥积极效益。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范围、形式
   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市县的就业资金项目范围为: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全区创业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等。各市县财政应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就业项目中每个子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年初下达的任务、补助标准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核拨就业补助资金。
  (一)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自治区政府安排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技能培训、城镇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生态移民培训、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区内重点项目实习、区外就业补助、特岗见习医生等项目。
  (二)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自治区下达的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规范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中国项目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PEIXUNHE “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等项目。
  (三)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补贴、自治区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等项目。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包括:自治区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等项目。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项目包括: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技能鉴定、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生态移民职业技能鉴定等项目。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包括:自治区配套的担保基金、中央下达的贷款贴息以及考核奖励资金等项目。
 第五条  各市县可根据第四条规定范围,将提前告知的就业资金纳入市县预算编制范围,按年初预算编制项目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年度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确定的全区就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将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监督检查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确定就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根据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对区本级及各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初审、汇总,并负责报送财政厅复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年终组织项目考核人验收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年初应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治区的统筹安排,做好就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申报工作;做好本级就业专项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年度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就业资金子项目实施方案,复审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的各项就业资金子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确保项目按进度顺利实施;年底与自治区财政进行对账,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结算工作。
(四)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应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做好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编制、申报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机就业专项资金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好各就业专项资金子项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台账,档案资料及时归档;项目实施结束后,应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包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并接受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情况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计划下达的内容、任务和期限组织实施,项目质量和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补助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单位的财政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项目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等。
(三)项目管理检查。检查项目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是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依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四)验收工作检查。检查项目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有否按要求进行项目资料实地查验及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
(五) 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自治区级补助资金;
(四)撤销项目、收回或抵扣项目资金;
(五)减少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新的就业资金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动态,总结项目实施及成就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影响力。
第十条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并组织对项目按照有关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考核。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自治区将在年度项目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并将其因素纳入全区创业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工作以奖代补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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