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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转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40 作者:LUPA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组织部、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以下简称“4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47号)及《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一、各项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按40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介绍机构为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按35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含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按300元/人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申请材料:经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5.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按工商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当地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当地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6.在校期间毕业年度学生不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围。介绍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人员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不能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7.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定点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分类补贴办法执行。
2.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外省籍在粤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请补贴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开据的证明其身份的文件)。离校后可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贴政策范围。
3.外省在湛在岗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培训和鉴定补贴从中央财政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三)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申领社保补贴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当地财政部门按季拨付。用人单位不受行业限制。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要到户籍地人社部门申报就业,并在户籍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户籍地(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当地财政部门按半年拨付,标准为按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下限标准的个人缴费额度的2/3给予补贴,按半年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籍地所属人社部门初次申报就业,人社部门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每季度须到就业地所属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进行灵活就业备案,社区要据实进行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公告栏公示。每季度灵活就业备案表作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材料。对不按时进行灵活就业备案和就业情况不实的就业困难人员不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2.已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不可享受岗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见习和求职补贴
1.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向认定的人社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2.市属普通高等院校须在5月15日前向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向省人社厅申请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六)临时生活补贴
1.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户口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补贴,实行按月申请。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终止领取。
2.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具有《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民政部门认定)、或《湛江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总工会认定)、或零就业家庭(人社部门认定)、或单亲家庭(持离异、丧偶证明)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七)创业补贴
1.创业培训标准为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要求。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高校经济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切实提高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对创业成功率低于30%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取消资格。
3.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后向创业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申请人给予创业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创业孵化基地向认定该孵化基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孵化补贴。以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中法人代表为依据,一个法人代表只能申请一次创业孵化补贴。标准为每人(户)3000元。享受孵化补贴实体是以“4号文”下发后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人员,4号文下发前已领取执照的不再享受。
5.创业孵化补贴与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且均是一次性的。
6.对已享受场地租金财政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享受创业孵化补贴。
7.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向参保地申请创业孵化社保补贴。标准为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各社会保险费之和(个人缴纳部分不补贴)。期限为一次性6个月。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不能再享受创业孵化社保补贴。
(八)小额担保贷款
1.以下列四种形式实现自主创业的个人,可向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一般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①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
②承包土地、山林、鱼塘等实现创业的(以承包合同为依据)
③公司+农户形式实现创业的(以供销合同为依据)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组织章程为依据,可按联保形式放贷)
2.个人创业属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给予贷款全额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展期不贴息。
3.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当年新招用本省户籍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须就业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或承包合同、或供销合同、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章程)、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1.省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普法宣传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凭开展工作方案、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台帐、宣传单(宣传图片)等资料费用支出清单据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补贴资金为每个劳动保障平台每年12000元,结余资金可滚存使用,各个平台不得做相互调剂使用。此项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奖励资金。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平台个数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不得用于补充本部门工作经费。中央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补贴。
2.《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失业监测、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培养、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国家和省市组织的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等其他公共服务支出,按照每年省下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规定的比例和额度据实列支。在省下达资金前,各地不可自行调整中央和省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含往年的结余资金)用于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支出项目。
二、各项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要采取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按照就业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权限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将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信息在享受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进行登记,并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示补贴、资助的情况,公示期最短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人社部门要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台账管理。人社部门系统内的业务经办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分别建立台账。按农村劳动力培训补助、中央就业专项资金、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等资金项目建立台账一级科目;按支出项目在资金项目下建立台账二级科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完善资金使用台账并建立健全定期对账制度。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认定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粤人发〔2009〕243号)执行。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9〕218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省“4号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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