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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和创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19 作者:LUPA
哈财社[2013]10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相关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2011]161号)、《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财社[2012]34号)、《关于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40号)、《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创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3号)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已出台的《哈尔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哈财社[2009]352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技能和创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仍按哈财社[2009]352号文件规定,按照课时计算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理论课每课时2元、技能操作课每课时4元。实际培训补贴标准低于黑财社[2012]34号文件规定的工种目录标准上限的,按实际审核拨付,高于目录标准上限的,按上限审核拨付,补贴额度不能高于规定目录标准上限。对于未实现就业培训补贴审核拨付,要按照黑财社[201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要按照黑人社发[2012]63号文件规定执行,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150元/人。其他三类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对未实现成功创业的按标准的80%(100元)给予培训补贴,一年内实现成功创业后补足其余20%(200元)。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课时补贴按照我市出台的哈财社[2009]35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际培训补贴标准低于黑财社[2012]34号文件规定的工种目录标准上限的,按实际审核拨付,高于目录标准上限的,按上限审核拨付,补贴额度不能高于规定目录标准上限。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课时计算补贴标准仍按照哈财社[2009]35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际补贴额度按照黑财社[201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继续履行合同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未履行合同,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二、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
    培训补贴对象为哈尔滨市所属各区县(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哈尔滨市户籍或哈尔滨市区域内各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三、定点培训机构审核和认定
    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机构,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已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暂定哈尔滨技师学院、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哈尔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三个定点培训机构,待时机成熟后,再择优选择,进行增补。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岗前培训机构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障、市财政局根据培训需求量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后共同重新认定。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上述所有培训业务全部纳入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按照相关业务流程进行开班审批、指纹考勤、远程监控、影相截图存档等项工作,做到各项培训时时监控。
    二是原下沉到各县(市)现场开展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从此文件下发之日起原则上不再下到各县(市)开展培训,只在市内6区范围内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各县(市)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由所在地的培训机构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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