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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14 作者:LUPA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曲靖市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关系到积极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投入,切实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 及时按规定标准、程序拨付各类资金,全面落实促进就业政策。
 
二、《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社〔2012〕18号)涉及内容相一致的部分,各项补贴的申报拨付程序严格按照曲财社〔2012〕53号文件和曲劳社发〔2009〕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补贴的标准,各县(市)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照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职业中介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取得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提供免费规范服务,财务制度健全,经过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1、技能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现行标准按《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曲靖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认定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培训鉴定补贴的通知》(曲劳就【2012】3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2、创业培训补贴分为创业能力补贴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创业能力补贴每人补贴标准为800元,后续跟踪服务补贴每人补贴标准为50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标准合计最高不超过1300元。同时必须按《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合格率、创业率和相应比例核算支付创业培训补贴。
 
3、岗前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可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现行标准按《曲靖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认定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及培训鉴定补贴的通知》(曲劳就【2012】3号)执行。
 
(四)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按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计算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100%。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照“先发后补”的原则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00%,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80%。具体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岗位类型和工作时间确定。
 
(六)“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按照上级补助的90%兑现到各县(市)区各业务承办单位。
 
四、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每年组织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五、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各项补贴台账及电子数据,做到补有凭证,查有依据,资料完备,程序合法,记录完整,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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