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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11 作者:LUPA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满足各级推进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在确保支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按照就业专项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并入数额,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务输出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就业活动专项补助、技能就业扶助、创业服务补助、燕赵金蓝领培训补助、燕赵金牌技师奖励等项支出。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由国家和省政府确定,未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支出项目。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
 
  三、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省依据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情况分配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四、支出预算执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各设区市对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要在市本级和县(市、区)之间作出合理分配,并将应补助县(市、区)的就业专项资金在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各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县(市、区)要将本级财政安排和上级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在批准或收到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拨入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各地要加快本级支出进度,确保6月底、9月底和10月底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分别不低于60%、80%、90%,12月底,实现就业专项资金零结转。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职业介绍补贴审核认定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根据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确定,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元。
 
  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指的是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4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元;创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确定,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
 
  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下同)、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至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技工院校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技工院校可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直管县确定。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应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培训监管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6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实行专项管理,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并根据其受训时间长短发放。补贴标准由设区市、直管县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申报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开班后要实行动态管理,按月上报参加培训人员情况。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审核认定表》、上月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和招投标方式确定一批职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明确职业培训监管机构,负责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如实填写每期培训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和考核定点培训机构的依据。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登记证》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请材料除前款要求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复印件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2006〕53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四)劳务输出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的向县外输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者,一次输出10人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可按输出人数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劳务输出补贴。补贴标准是:向县外省内每输出一人补助100元,向省外每输出一人补助200元,向境外每输出一人补助500元。劳务输出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劳务输出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人员名册》及其所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先按补贴标准的60%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机构。履行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后,再按补贴标准补足差额。劳务输出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五)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及其所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每半年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资金由见习单位和设区市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垫付后补贴的办法。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创业补贴。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上上浮的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1.5%给予奖励,用于街道(乡镇)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其他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3年底。国有困难企业原则上指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特困企业,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补助方案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定。中央困难企业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十二)技能就业扶助、就业活动专项补助、燕赵金蓝领培训补助、燕赵金牌技师奖励、创业服务补助等项资金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县(市、区)均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规模。
 
  (十三)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前八项补贴和创业帮扶工程补助审核基本材料后,都要通过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校验,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重复申领和造假行为。每次审核后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补贴标准等情况。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按公示内容公示,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将拨款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账户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八、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中对资金审核把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负责就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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