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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09 作者:LUPA
渝人社发〔201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四、补贴申报程序
  由个人提出申请,鉴定机构代为申报。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cqosta.org.cn)下载并打印《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由本人填写后,到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申报,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证》、《学籍证明》、《毕业证》、随军家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申请鉴定补贴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以上证件均需验原件,保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到认定的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由鉴定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申报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受理单位应向申报机构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公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仍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能享受鉴定补贴资格。
  (五)拨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社保部门将审核结果及补助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4)报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拨付。
  五、经费渠道
  市级定点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鉴定,其补贴资金在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县(自治县)定点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鉴定,其补贴资金在区县(自治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组织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统筹管理、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核、公布等工作。经认定的机构,可在规定的鉴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鉴定机构须依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市级以上统考职业和高级(含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资金监督与安全
  (一)开展鉴定的机构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台帐,对鉴定对象登记造册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已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应进行明示标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不能用于与鉴定无关的开支。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对在申报鉴定补贴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或贪污、挪用和重复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回已拔付的鉴定补贴和撤消鉴定机构资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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