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形势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5 09:03 作者:LUPA

第二节 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

  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优化结构,丰富方式,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引进设计、研发和营销等方面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引导外商投资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银行、证券、保险、信息、软件设计开发、商务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稳妥推进教育、医疗、体育、文化、旅游、电信等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合理引导房地产领域的外资投向,鼓励外资投资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绿色节能环保建筑的建设。创新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促进服务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规定,合理引导外商投资发展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关联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政策环境,增强政策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性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推进服务业在部分区域和领域试点先行开放,提高服务业开放水平。改善服务业利用外资的区域结构,推动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发展服务业,支持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特大城市利用外资提升服务经济水平。

第三节 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支持在境外开展技术研发投资合作,创建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充分利用中华老字号企业已形成的品牌效应,带动中医药、中餐等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将重点国别(地区)与重点领域相结合,分类指导,积极引导运输、建筑、旅游等有比较优势,以及分销、通信、快递、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发展潜力行业的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发展对外翻译与传播,支持文化企业拓展国际营销渠道,加快建设国际版权交易平台,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着力培育我国服务业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完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做好海外投资环境研究,强化投资项目的科学评估,增强境外投资法律、会计、信息、金融、管理和环境技术等服务。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提高服务业企业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大知识产权境外登记注册和海外维权力度,维护企业海外权益,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进一步扩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服务业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框架,加强对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制度保障。

 专栏4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履行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承诺(包括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贸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鼓励我国企业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深入推进与东盟服务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 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服务业合作

  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大幅提升服务贸易开放程度。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扩大对港澳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开放,充实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到“十二五”末期,通过CEPA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支持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三角地区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拓展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循环流通渠道。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交易所交易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不断提高内地对港资银行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证券机构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创新合作。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加强内地与香港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合作。积极支持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主体。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上一篇:
下一篇:

浙ICP备09056983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3258号    Copyright © 2009-2021 LUPA
用户名:
登陆密码:
已登录成功

选择文件


点此下载模板>>

登陆失败
请重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