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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0 11:30 作者:LUPA
桂财社〔2011〕213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 ○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一)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建立以院校、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兼顾社会、企业用工以及劳动者自身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对象广泛、形式多样、运行规范、措施健全的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二)注重资源整合。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实现培训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注重购买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企业、职业院校参与培训和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培训格局。
(四)注重效益发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就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创业培训: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三)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广西籍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培训机构。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执行。
第七条  就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补贴的申请。
1.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5)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分类进行补贴。分类补贴标准为:
A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500元。
B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1200元。
C类职业(工种)为每人次900元。
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表。未列入附表的其它职业(工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的A类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创业培训
(一)培训补贴的申请。
1.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应在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7)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2)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3)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4)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5)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有关表格材料的具体内容、格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补贴的标准。
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三)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第九条  在岗培训
(一)补贴的申请。
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培训之前,应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复印件等材料。录用登记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的标准。
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第十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
(一)培训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生活补贴。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以培训学校为单位,由培训学校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委托培训学校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学员本人。学校必须按月将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在校园内公布,并抄送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补贴的审核和拨付
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人社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属于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和用人单位申请的,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培训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享受补贴情况进行标注;属其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的,必须在其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标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字样。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当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培训任务、近年培训人数、培训能力及财力可能等情况下,制定本地的就业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既不能因为财政困难而不开展培训,也不能不顾财力可能和实际效果而盲目培训。要根据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的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开展职业培训的班次、种类及人数等计划和拟申请的培训补贴金额等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连续检查2次以上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培训资格,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具有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资格:
1.连续6个月未开展职业培训的;
2.未按批准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或未按职业培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3.培训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培训过程弄虚作假的;
4.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个人的;
5.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和就业率低于50%的;
6.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申请经办窗口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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