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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1:25 作者:LUPA
饶财社[2013]7号
 
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饶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饶市财政局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日
  
 
上饶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安排。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额支付后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登记证》工本费、就业援助活动、宣传活动等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项目经费。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四、资金项目内容、标准及申报资料
    (一)资金项目内容、标准
    1、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50元/人。
    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
    2、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及培训种类: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以及青年高技能人才、紧缺技能人才、劳改、劳教(强制隔离戒毒)等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上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职业培训种类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劳改劳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2)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3000元(详见附件一)。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除外),其培训补贴参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中同类职业范围的“初级(五级)”标准确定。
    ①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②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③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④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包括实施“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已缴纳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补贴;
    ⑤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的,在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⑥罪犯劳教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刑释解教前一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劳改、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向监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了1至3个月职业培训且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开展了1至3个月职业培训且帮助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刑释解教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1000元。符合条件的劳改、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只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通过初次鉴定的劳动者免收鉴定费用的,或劳动者通过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已经缴纳鉴定费用的,在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
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初级(五级)200元;中级(四级)300元;高级(三级)400元;技师(二级)500元;高级技师(一级)600元。
    (四)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以及“双困”高校毕业生(下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按照赣府发(2009) 14号文件规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对在本地工业园区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不超过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2/3。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城市社区、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行政村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市、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岗位补贴标准按照见习所在地(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助。
    同时,按照赣府厅发(2009] 14号文件规定,录用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的单位必须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标准由公共就业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并签订职业见习综合协议书。见习综合保险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后申请补贴。见习综合保险补贴随同就业见习补贴一并申请,提供见习学员见习保险保单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按照人社部发[2012)36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并轨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继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补贴”。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和工作平稳衔接,原则上要在2015年底前稳妥彻底地解决并轨遗留问题,并轨遗留问题已经解决的地区,不再实行上述政策。
    (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的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中央财政对地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专项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给予三年补贴,按季申请拨付,补贴标准按其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人运行费补贴由入驻企业、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该项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包括《登记证》工本费、就业援助活动、宣传活动项目经费。
    (二)资金申报资料
    1、职业介绍补贴: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资料(详见附件二、三);劳改、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花名册、参加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年内到期刑满释放劳改、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资料(详见附件二、四):
    4、社会保险补贴:
    ①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本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凭证材料。
    ③本地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公益性岗位补贴: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就业见习补贴: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五)
    7、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出具的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发票。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
    (一)申报单位。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做好申报补贴台帐,(台账一式二份,申报机构留档一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在季度终了或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强化实地巡查、相关原件核实等监管办法,并逐步推行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补贴资金意见等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补贴资金意见等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补贴申请进行抽查,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抽查情况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拨付资金,并将资金审批结果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就业援助活动经费、宣传活动经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直接支付给申报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及其余支出项目拨付到就业支出户,就业支出户在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单位或申请者本人。
    六、决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七、结余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八、账户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资金种类分账明细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九、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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